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驿民初字第2141号 委托代理人郭宏芳,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长科,男,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代理人冯鹏,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书贵,男,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萍诉被告蒋长科、王书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萍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卫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胡志华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依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