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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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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卫萍诉被告蒋长科王书风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驿民初字第2141号 原告张卫萍,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郭宏芳,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长科,男,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王书风,女,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代理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驿民初字第2141号

原告张卫萍,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郭宏芳,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长科,男,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王书风,女,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代理人冯鹏,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书贵,男,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萍诉被告蒋长科、王书风排除妨碍纠纷案中,原告张卫萍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卫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胡志华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依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