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882号 原告张帅,男,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帅诉被告高子文、李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