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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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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帅诉被告高子文李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882号 原告张帅,男,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子文,男,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李金霞,女,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882号

原告张帅,男,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子文,男,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李金霞,女,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帅诉被告高子文李金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