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桂荣与被告驻马店市人文艺术园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770号 原告张桂荣,女,195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三里店乡。 委托代理人黎留中,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人文艺术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中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770号

原告张桂荣,女,195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三里店乡。

委托代理人黎留中,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人文艺术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肖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欢欢,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山路,系该公司出纳。

原告张桂荣被告驻马店市人文艺术园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荣委托代理人黎留中、被告驻马店市人文艺术园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姚欢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桂荣诉称,2014年9月26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现金150万元,2014年10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为11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三个月,月息为1.5%,借款到期后其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现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60万元及利息。

被告驻马店市人文艺术园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借款属实,现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需要推迟还款。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并同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4年9月26日至2014年12月26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合同签订后,被告分三次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9月26日至2014年12月26日的利息共计67500元。2014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0万元,并同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4年10月25日至2015年1月25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后被告分三次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10月25日至2015年1月25日的利息共计49500元。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借款合同、借据等有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60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据为证,被告也予以认可,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月息1.5%返还利息,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驻马店市人文艺术园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桂荣借款260万元及利息。(其中150万元利息自2014年12月27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110万元利息自2015年1月26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均按月息1.5%计算。)

案件受理费2846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人文艺术园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瑞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