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354号 原告张秀琴,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秋云,女,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琴与被告申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秀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瑞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