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173号 委托代理人陈文生,河南忠良律师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银富,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弯建华诉被告曹恒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弯建华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弯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胡志华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依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