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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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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红玉诉被告河南久久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被告河南久久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与文明路交叉口瑞恒商务酒店6楼。 法定代表人张春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玉诉被告河南久久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红玉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被告河南久久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与文明路交叉口瑞恒商务酒店6楼。

法定代表人张春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玉诉被告河南久久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民间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红玉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红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红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徐红玉承担。

审 判 长  胡志华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依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