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194号 原告王X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超,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齐X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齐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齐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姚 洁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燕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