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666号 原告贾东杰,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贾太祥,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贾玉莲,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东杰诉被告贾玉莲、孟庆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东杰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东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胡志华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依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