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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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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运兰勤诉被告李强刘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04号 原告运兰勤,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杨春生、王莉,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强,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现被驻马店市看守所羁押。 被告刘建云,女,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04号

原告运兰勤,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杨春生、王莉,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强,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现被驻马店市看守所羁押。

被告刘建云,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运兰勤诉被告李强刘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李强收取原告钱款的行为因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嫌疑,且被告李强已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立案侦查,本案与该刑事案件有关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运兰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姚 洁

审判员 李胜利

审判员 梁中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