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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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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爱兰与被告驻马店市人文艺术园服务有限公司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440号 原告邓爱兰,女,194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林辉,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人文艺术园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明,该公司经理。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440号

原告邓爱兰,女,194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林辉,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人文艺术园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肖明,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邓爱兰与被告驻马店市人文艺术园服务有限公司、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被告驻马店市人文艺术园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

另查明,被告驻马店市人文艺术园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现已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被告驻马店市人文艺术园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该案件正在侦查中。原告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原告邓爱兰对被告驻马店市人文艺术园服务有限公司、肖明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邓爱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胡志华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瑞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