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万森林,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诉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姚 洁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雨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