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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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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诉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被告赵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万森林,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诉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

被告赵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万森林,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诉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姚 洁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雨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