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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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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岭诉被告张国防乔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939号 原告陈岭,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陆闯,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防,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乔云,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939号

原告陈岭,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陆闯,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防,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乔云,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岭诉被告张国防、乔云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