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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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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秋生诉被告河南邦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839号 原告韩秋生,男,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马心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邦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洪涛,总经理。 原告韩秋生诉被告河南邦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839号

原告秋生,男,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马心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邦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洪涛,总经理。

原告秋生被告河南邦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邦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收取原告钱款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且原告已申请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秋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