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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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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驻马店市建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16号 原告驻马店市建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思潼,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良,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太海,该公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16号

原告驻马店市建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思潼,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良,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太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青,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建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建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建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志华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依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