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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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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新功诉被告张胜利邢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908号 原告黄新功,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郭庄。 委托代理人卢世启,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胜利,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邢秀成,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908号

原告黄新功,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郭庄。

委托代理人卢世启,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邢秀成,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功诉被告胜利、邢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姚 洁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燕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