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重字第48号 原告赵根成,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永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松柏鞭炮烟花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丹桂村。组织机构代码:72795736-4 法定代表人刘家教,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彭金局,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根成与被告浏阳市松柏鞭炮烟花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2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根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根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217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