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根成诉被告浏阳市松柏鞭炮烟花厂产品质量纠纷一案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重字第48号 原告赵根成,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永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松柏鞭炮烟花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丹桂村。组织机构代码:72795736-4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重字第48号

原告赵根成,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永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松柏鞭炮烟花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丹桂村。组织机构代码:72795736-4

法定代表人刘家教,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彭金局,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根成与被告浏阳市松柏鞭炮烟花厂产品责任纷一案,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2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根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根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217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