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43号 原告贾海玲,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菜园街264号2号楼25号。 委托代理人马心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连营,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菜园街。 本院受理原告贾海玲与被告臧连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0日,其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时因被告故意隐匿夫妻财产造成对部分财产未分割,现要求对离婚后财产进行分割。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由于按其诉状所列地址无法送达,本院经向原告李伟东告知后,其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及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海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胡志华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瑞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