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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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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三成诉被告驻马店市志馨商贸有限公司苏国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被告驻马店市志馨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乐山大道北段百客连锁酒店811室。 法定代表人汤秀云,职务经理。 被告苏国镇,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顺河乡大陈庄。 委托代理人刘克成、董中良,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三成诉被告驻马店市志馨商

被告驻马店市志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乐山大道北段百客连锁酒店811室。

法定代表人汤秀云,职务经理。

被告苏国镇,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顺河乡大陈庄。

委托代理人刘克成、董中良,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成诉被告驻马店市志商贸有限公司苏国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姚 洁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燕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