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驻马店市志馨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乐山大道北段百客连锁酒店811室。 法定代表人汤秀云,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克成、董中良,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三成诉被告驻马店市志馨商贸有限公司、苏国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姚 洁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燕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