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205号 原告王明琪,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泌水镇。 委托代理人董珂,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爽,女,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王胜利,男,1975年6月8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文明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琪与被告姚爽、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