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622号 委托代理人杨廷奎、王文化,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中段286号。 法定代表人赵会吾,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彬与被告河南省昊元建设工程公司、刘海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永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王永彬负担。 审判员 姚 洁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