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464号 法定代表人孟体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诉被告河南金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金丰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静承担。 审判员 姚 洁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