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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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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进有与被告宁双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321号 原告李进有。 被告宁双成。 原告李进有与被告宁双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进有于2013年11月13日以被告已当庭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321号

原告李进有。

被告双成

原告李进有与被告双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进有于2013年11月13日以被告已当庭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进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