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卧民初字第249号 原告来小坡。 委托代理人赵记国,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来小坡与被告陈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来小坡与被告陈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小坡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告陈涛的详细住所信息,经法庭调查也未能找到相关人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来小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元,退回原告来小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东明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魏妍冰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