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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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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来小坡与被告陈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卧民初字第249号 原告来小坡。 委托代理人赵记国,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涛。 原告来小坡与被告陈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卧民初字第249号

原告来小坡。

委托代理人赵记国,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涛

原告来小坡与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来小坡与被告陈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小坡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告陈涛的详细住所信息,经法庭调查也未能找到相关人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来小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元,退回原告来小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东明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魏妍冰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