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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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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清立与被告徐保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61号 原告王清立. 被告徐保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61号

原告王清立.

被告徐保印。

原告王清立与被告徐保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清立于2013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清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