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82号 被告尹永华。 法定代表人张贵良,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胜利与被告尹永华、武金、河南安信实业建设有限公司为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胜利与被告尹永华、武金、河南安信实业建设有限公司为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详细住所信息,经法院调查也未能找到相关人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胜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原告王胜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显洲 审 判 员 刘 华 人民陪审员 邓士旭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若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