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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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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胜利与被告尹永华武金河南安信实业建设有限公司为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82号 原告王胜利。 被告尹永华。 被告武金。 被告河南安信实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贵良,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胜利与被告尹永华、武金、河南安信实业建设有限公司为劳务费纠纷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82号

原告胜利

被告尹永华。

被告武金

被告河南安信实业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贵良,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胜利与被告尹永华、武金、河南安信实业设有限公司为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胜利与被告尹永华、武金、河南安信实业建设有限公司为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详细住所信息,经法院调查也未能找到相关人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胜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原告王胜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显洲

审 判 员  刘 华

人民陪审员  邓士旭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若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