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51号 委托代理人金瑞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秀亭,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文峰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月13日受理后,于2013年3月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瑞强,被告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秀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07年10月认识,2008年5月在原襄樊市襄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无感情基础,婚后两地分居,经常为日常琐事争吵,没有建立夫妻感情。现双方已分居,夫妻感情也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依法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白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说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没有感情基础不属实,双方是经过各自的姐姐介绍相识,并通过半年的相互了解,才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也不错,在2011年2月14日时双方还相互购买了人身保险作为礼物。双方婚后因没有生育孩子产生矛盾,但不足以导致感情破裂,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被告不同意,婚后感情一直不错,主要因为没有生育孩子,原告受周围、家人的压力导致双方出现矛盾。双方不是没有和好可能,主要是双方之间缺乏沟通,希望还能通过沟通,继续生活。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份原被告双方经双方各自的姐姐介绍认识,并于2008年5月5日在原襄樊市襄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原被告双方在两地工作,婚后一直分居生活。婚后二人为生活琐事有过争吵,并因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产生矛盾,现双方已分居生活。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双方陈述,原告举证的身份证、结婚证在卷为凭,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双方属合法夫妻关系。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后在处理事情的观点和方式不同产生争吵并因没有生育孩子产生矛盾,但不足以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在今后生活中进一步加强沟通,相互体谅,有和好的可能。另庭审时原告也未向法院提交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