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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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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新华与被告封光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50号 原告王新华,男,汉族,1955年11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车站南路12号,身份证号412901195511203018。 被告封光峰,男,汉族,成年人,现住址不祥。 原告王新华与被告封光峰租赁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50号

原告新华,男,汉族,1955年11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车站南路12号,身份证号412901195511203018。

被告封光峰,男,汉族,成年人,现住址不祥。

原告新华被告封光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封光峰的详细住所地。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要有明确的住所地,本案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详细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新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王新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