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47号 委托代理人赵记国,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振怀。 被告王守忠。 被告吴祎。 被告李玉顺。 被告张任学。 被告姜婉玲。 被告刘阳。 被告吕东梅。 原告王成功与被告史振怀、王守忠、吴祎、李玉顺、张任学、姜婉玲、刘阳、吕东梅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成功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成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0元。 审判长 杨 杰 审判员 刘 华 陪审员 邓士旭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