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122号 被告张富文。 被告张富生。 被告张玉玺。 原告王德胜与被告曹永顺、张富文、张富生、张玉玺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德胜与被告曹永顺、张富文、张富生、张玉玺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详细住所信息,经法院调查也未能找到相关人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德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0元,退回原告王德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