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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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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德胜与被告曹永顺、张富文、张富生、张玉玺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122号 原告王德胜。 被告曹永顺。 被告张富文。 被告张富生。 被告张玉玺。 原告王德胜与被告曹永顺、张富文、张富生、张玉玺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122号

原告王德胜

被告永顺

被告张富文。

被告张富生。

被告张玺。

原告王德胜与被告曹永顺、张富文、张富生、张玺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德胜与被告曹永顺、张富文、张富生、张玉玺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详细住所信息,经法院调查也未能找到相关人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德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0元,退回原告王德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