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92号 原告李惠莉,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智征,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邱应红,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李惠莉诉被告邱应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惠莉承担。 审 判 长 姚 洁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人民陪审员 侯艳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怡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