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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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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惠莉诉被告邱应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92号 原告李惠莉,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智征,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邱应红,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李惠莉诉被告邱应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92号

原告李惠莉,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智征,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邱应红,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李惠莉诉被告邱应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惠莉承担。

审 判 长  姚 洁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人民陪审员  侯艳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怡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