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448号 原告李中明,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水亭乡。 委托代理人董珂,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春雨,女,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小召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明与被告冯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中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胜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