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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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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中明与被告冯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448号 原告李中明,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水亭乡。 委托代理人董珂,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春雨,女,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小召乡。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448号

原告李中明,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水亭乡。

委托代理人董珂,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春雨,女,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小召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明与被告春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中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胜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