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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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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先河诉被告闫春旺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1341号 原告朱先河,男,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闫春旺,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先河诉被告闫春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先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1341号

原告先河,男,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闫春旺,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先河被告闫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先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先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胡志华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依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