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13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先河诉被告闫春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先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先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胡志华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依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