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759号 原告李香平,女,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李香平诉被告李秋生、张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香平不能提供被告张爱红确切的住所地及其他个人信息,系被告身份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香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 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