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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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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香平诉被告李秋生张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759号 原告李香平,女,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李秋生,男,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张爱红,女,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李香平诉被告李秋生、张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759号

原告李香平,女,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秋生,男,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张爱红,女,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李香平诉被告秋生张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香平不能提供被告张爱红确切的住所地及其他个人信息,系被告身份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香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 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