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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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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心杰诉被告陶安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被告陶安全,男,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吴云,女,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屠明,河南另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心杰诉被告陶安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心杰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

被告安全,男,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吴云,女,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屠明,河南另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心杰诉被告安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心杰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心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胡志华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依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