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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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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三波诉被告段立俊魏建英第三人段来喜段秋喜李贵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201号 原告段三波(曾用名段豪),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春生、王莉,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立俊,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魏建英,女,汉族,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201号

原告段三波(曾用名段豪),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春生、王莉,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立俊,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魏建英,女,汉族,住址同上。

第三人段来喜,男,汉族,住址同上。

第三人段秋喜,男,汉族,住址同上。

第三人李贵文,女,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三波诉被告段立俊、魏建英、第三人段来喜、段秋喜、李贵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三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承担。

审 判 长  姚 洁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人民陪审员  侯艳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于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