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827号 原告沈站辉,男,汉族,高中文化,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站辉诉被告靳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靳海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站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沈站辉承担。 审 判 长 姚 洁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人民陪审员 侯艳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怡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