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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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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站辉诉被告靳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827号 原告沈站辉,男,汉族,高中文化,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靳海涛,男,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站辉诉被告靳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827号

原告沈站辉,男,汉族,高中文化,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海涛,男,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站辉诉被告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靳海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站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沈站辉承担。

审 判 长  姚 洁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人民陪审员  侯艳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怡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