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7号 原告王X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春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吴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承担。 审 判 长 姚 洁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人民陪审员 侯艳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于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