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757号 原告王X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薛X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薛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志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