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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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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云诉被告驻马店市大东实业有限公司李首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208号 原告汪云,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明虎,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驻马店市大东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博,总经理。 被告李首良,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208号

原告汪云,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明虎,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驻马店市大东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博,总经理。

被告李首良,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云诉被告驻马店市大东实业有限公司、李首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云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大东实业有限公司、李首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汪云承担。

审判员 姚 洁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