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208号 委托代理人张明虎,男,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张博,总经理。 被告李首良,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云诉被告驻马店市大东实业有限公司、李首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云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大东实业有限公司、李首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汪云承担。 审判员 姚 洁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