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000号 原告寇红,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红诉被告肖德兰、王庆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德兰、王庆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姚 洁 审判员 李胜利 审判员 梁中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