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327号 原告郑浩与被告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浩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胡进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浩于2013年10月8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浩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郑浩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