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181号 委托代理人李东林,河南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米桂萍,女。 原告骞少东与被告米桂萍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骞少东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骞少东于2014年12月1日以双方庭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骞少东双方庭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骞少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骞少东负担。 审 判 长 康 宏 审 判 员 胡进锋 人民陪审员 张雪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志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