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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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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东峰与被告陈东松、罗燕财产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46号 原告陈东峰。 委托代理人程新伟,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东松。 被告罗燕。 原告陈东峰与被告陈东松、罗燕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东峰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46号

原告陈东峰。

委托代理人程新伟,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东松。

被告罗燕。

原告陈东峰与被告陈东松、罗燕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东峰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东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

审判长 杨 杰

审判员 刘 华

陪审员 邓士旭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