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46号
原告陈东峰。
委托代理人程新伟,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东松。
被告罗燕。
原告陈东峰与被告陈东松、罗燕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东峰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东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
审判长 杨 杰
审判员 刘 华
陪审员 邓士旭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