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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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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志男与被告南阳市众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301号 原告李志男。 委托代理人金翔宇,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众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李志男与被告南阳市众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301号

原告李志男。

委托代理人金翔宇,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众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李志男与被告南阳市众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志男于2013年11月25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志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840元。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