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201号 原告徐付山。 被告张玉茹。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付山与被告张玉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付山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付山撤回起诉。 诉讼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徐付山负担。 审判长 赵显洲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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