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宛龙民一初字第234号 原告郝源远,女。 委托代理人郭璐、李书选,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亦红,女。 被告郝妹远,女。 委托代理人杨彦红,河南怡和律师事务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郝源远与被告庞亦红、郝妹远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源远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郝源远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11元,退回给原告郝源远3211元。 审判长 赵玉西 审判员 姜 南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