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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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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玉芝与被告杜书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119号 原告金玉芝。 被告杜书华。 原告金玉芝与被告杜书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玉芝于2013年3月28日以双方已私下调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119号

原告金玉芝。

被告杜书华。

原告金玉芝与被告杜书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玉芝于2013年3月28日以双方已私下调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玉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75元。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