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玉莲与被告许天勇、任丽君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153号 原告陈玉莲。 委托代理人梅建国,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天勇。 被告任丽君。 原告陈玉莲与被告许天勇、任丽君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153号

原告陈玉莲。

委托代理人梅建国,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天勇。

被告任丽君。

原告陈玉莲与被告许天勇、任丽君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莲与被告许天勇、任丽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详细住所信息,经法院调查也未能找到相关人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玉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0元,退回原告陈玉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显洲

审判员  杨 杰

审判员  陈元舵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