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153号 委托代理人梅建国,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天勇。 被告任丽君。 原告陈玉莲与被告许天勇、任丽君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莲与被告许天勇、任丽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详细住所信息,经法院调查也未能找到相关人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玉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0元,退回原告陈玉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显洲 审判员 杨 杰 审判员 陈元舵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