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全宝与被告刘付有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45号 原告马全宝。 被告刘付有。 原告马全宝与被告刘付有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全宝于2013年1月14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45号

原告马全宝。

被告刘付有。

原告马全宝与被告刘付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全宝于2013年1月14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全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