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74号 原告马栓增。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尹玉凤,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胜新。 原告马栓增、张克凤与被告韩胜新遗产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马栓增、张克凤于2013年4月15日以双方已私下调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二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二原告减半负担525元。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